根据《沧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沧市财监〔2018〕17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对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按市局2018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我局于9月11日至10月20开展了会计记账代理机构自查,自代理记账机构自查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23日,我局抽调3人组成检查组对吴桥县瑞鑫会计代理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了吴桥县瑞鑫会计代理所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业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书面承诺,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等情况,并随机抽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成本核算资料、税务申报资料、银行对账等会计资料进行了重点检查。
经检查,吴桥县瑞鑫会计代理所基本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从业人员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负责人均持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未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能按照代理条例与代理企业签订代理记帐申报协议。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吴桥县瑞鑫会计代理所存在未制定详细的代理记账业务流程、代理记账的凭证没有稽核、制证、记账、出纳人员签章的问题。
三、整改建议
对以上问题,吴桥县瑞鑫会计代理所应立即制定详细的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图,将流程图悬挂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按照《会计法》第十四条 中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进行整改,在今后工作中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