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局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2、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工作,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流程等信息;
(五)行政执法流程;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4、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等内容,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5、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隐去有关单位或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个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信息。
6、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本案件相关的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正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