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设置审查
一、形式审查要点
我局受理本县城区域内的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如下:
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参见审批局提供样式)、《行政许可申请书》 住建窗口领取 ,加盖单位公章1份、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验完免费复印1份留存。(项目单位提供)
⑵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验原件,免费复印1份留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复原件1份,批复一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⑷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原件1份(仅限招标工程)。(项目单位提供)
⑸施工合同原件1份。(项目单位提供)
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出具)。(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开发区质监站章)。(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⑻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开发区安监站章)。(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⑼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和工程未开工承诺书(按样本)原件1份。(项目单位提供)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格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需要手填的部分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提供材料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实质审查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审查条件: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要件应盖章签字齐备。
⑵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查条件: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真实有效,文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查条件:工程规划许可证真实有效,文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⑷中标通知书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查条件:中标通知书内容齐全,公章与单位相符且清晰。
⑸施工合同原件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查条件:甲乙方签字盖章齐备,合同完整。
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查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是否合格、是否有消防等专项审查内容、结论是否合格。真实有效且公章齐全。
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查条件:真实有效且公章齐全。
⑻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查条件:真实有效且公章齐全。
⑼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和工程未开工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查条件:真实有效且公章齐全。
三、特别程序和实地核查审查要点
该事项无特别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
我局受理本县城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在市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
2、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市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市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
4、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由吴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
5、消防验收认可文件。(吴桥县住建部门出具)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验收认可文件。(吴桥县住建部门出具)
7、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在市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
8、住宅质量保证书。(仅商品住宅提供,建设单位在市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
9、住宅使用说明书。(仅商品住宅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
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住建局质量监督站出具)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格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需要手填的部分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提供材料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实质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内容要求填写清晰,内容完整。
2、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内容要求填写清晰,内容完整。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4、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原件一份。
5、消防验收认可文件
依据《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依据文号: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2.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依据文号:建办法函〔2019〕144号;3.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依据文号:厅字〔2018〕8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原件一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要求填写清晰,内容完整。
7、住宅质量保证书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要求填写清晰,内容完整。
8、住宅使用说明书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要求填写清晰,内容完整。
9、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原件一份。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原件一份。
1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已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原件一份。
12、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原件一份。
三、特别程序和实地核查审查要点
此事项不包含特别程序。
一、形式审查要点
我局受理本行政区划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申请表应当打印,不得涂改,提交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必须提供原件核查,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提供原件核查,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提供原件核查,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1份,每一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原件1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已投入资金的发票按票号整理清楚(必须提供原件核查,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说明1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及施工进度图,并附申请时点该项目整幢现场照片(照片右下角附有项目名称、幢号及拍摄日期);
(七) 商品房预售方案;
1.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应提供住宅、商业楼盘销控表及附属房销控表,附属房需提供价格表;
3.商品房预售方案及各价格表一式三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实质审查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查申请文件内容是否与申报项目一致;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1.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
2.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3.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
4.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
(三)是否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是否是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是否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是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按两证建设;
(七)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不包括地价款和土地开发投入资金),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八)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九)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限到期,延期申请时需对各项要点情况重新核查。
三、特别程序和实地核查审查要点
依据《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九条审查下列条件:
(一)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是否达到下列要求:低层和多层(即六层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封顶,中高层及高层(即七层至十三层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封顶;
(二)是否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
(三)进行装修后销售的,应当设有样板房,样板房是否建好,是否与方案保持一致。
工地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形式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如下:
(一)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三)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四)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六)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八)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实质审查要点
(一)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规范、整齐、准确,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一致,且真实有效;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真实有效;
(三)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信息准确、齐全,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一致,且真实有效;
(四)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信息准确,真实有效;
(五)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一致,且真实有效;
(六)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网上可查,真实有效;
(七)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内容齐全;
(八)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真实有效。
三、特别程序审查要点
该事项无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