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纠错制度
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充分调动全局监管执法人员创新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纠错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法治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以局名义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纠错的内容。
第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撤销或责令改正;
(二)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三)对处罚依据不当、处罚程序有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超越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予以改正。
第六条 行政监管执法检查纠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和征询意见相结合等方法。
在进行行政监管执法检查纠错时,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收他人财物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