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水罚字(2020)第 007号
当事人: 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有询问笔录和河北省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条 的规定,你单位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共计取用地下水149272立方米,135.08立方米/日。按《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条 的规定,日取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你单位日取用地下水水量为135.08立方米,故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吴桥县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吴桥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证字第10080008号
执行单位印章
202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