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集镇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于集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于集镇聘请1家律师事务所担任镇法律顾问,为于集镇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的考察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镇政府负责。
第三条 按照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可以续聘。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在所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践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三)熟悉行政执法政策,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 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服务事项:
(一)解答法律咨询,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协议及规范性文件;
(三)应要求向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知识培训;
(四)根据要求,代表镇政府签发与日常业务相关的律师函;
(五)根据要求,参与日常业务相关的重大会议或与业务相关的项目磋商或谈判,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六)受镇政府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法律事务;
(七)根据要求承办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镇政府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确、及时地提供法律服务;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1、2款之服务项目应于镇政府提供相应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以镇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镇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五)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正参与或者曾参与的镇政府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镇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镇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镇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 法律顾问提供服务采取书面和列席会议方式。
政策法规处出具《法律咨询联络单》,提供相关材料,法律顾问应按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重大事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定期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汇总,对法律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可以主动辞职。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有权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经费纳入镇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