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5 15:03
发布者:杨家寺乡 分类标签:杨家寺乡
杨家寺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徐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杨家寺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被认定为错案后,应由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权统一、错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是杨家寺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杨家寺乡执法大队)。
杨家寺乡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政策法规处、督察处、督察大队等相关处(室)具体承担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调查、认定和追究职责。
第五条 下列案件,应查明情况,确认错案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误案件;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
(三)各级人大、政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案件;
(五)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指令调查或者杨家寺乡执法大队认为应当立案调查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超越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限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证》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处罚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五)未取得证据、证据不足或因证据材料保管不善灭失导致错案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造成行政处罚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七)私自占用、使用行政执法暂扣、扣留物品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财物票据,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物或未在法定时限内足额上缴罚款的;
(九)有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的;
(十)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粗暴执法、语言不文明、酒后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有违反《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十四)其它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错案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视情况由杨家寺乡执法大队或同级政府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或实施的强制措施出现错误的,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像造成执法错案的,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三)案件审批、审核人员因过错引发错案的,追究案件审批、审核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错案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偏差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错案的;
(四)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迅速改正的;
(五)发现错误后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
第九条 执法人员坚持错误、放任危害后果发生或者阻碍调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条 因指挥、决策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由杨家寺乡执法大队调查、认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重大行政处罚出现错案或者性质恶劣、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过错行为,杨家寺乡执法大队可以直接调查、认定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立案。
杨家寺乡执法大队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受理案件。
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执法人员过错行为,杨家寺乡执法大队、督察大队应当及时受理,并负责答复。
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 日内转送有权部门处理。
(二)调查。
杨家寺乡执法大队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被调查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它手段阻碍调查工作。
(三)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后,经杨家寺乡执法大队领导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杨家寺乡执法大队认为调查组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1个月内责令重新组织调查、处理或者直接派员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种类和方式:
(一)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和晋升资格;
4.暂停执法(暂扣行政执法证);
5.责令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执法队伍;
6.行政处分。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依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由错案发生的执法部门赔偿因执法错案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被追究人员对处理事实、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杨家寺乡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