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9 18:33发布者:桑园镇 分类标签:新闻 法律法规 吴桥文艺
桑园镇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承担本局行政执法公示职能的股室及相关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没有公示的;
(二)拒不配合提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相关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公示平台、途径公示的;
(四)公示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
(五)公示信息出现严重错误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