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内容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第三条 学习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在县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制订实施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并进行指导、督促;日常学习由单位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四条 培训包括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年度轮训三项。采用日常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轮训相结合等方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六条 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并组织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参与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天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一项依据。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