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逐级申报办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制发,每五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担任岗位的具体职权参加上岗培训,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持证上岗,亮证进行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未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颁证机关制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实行定期验审制度。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每年将证件报送免费验审一次。
六、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七、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任务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由颁证机关收回。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持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及涂改、转借证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