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洼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我乡持证执法工作,便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持证行政执法人员按时参加市、县组织的培训及考试。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有执法队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管理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八)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的;
(九)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六、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遗失者要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报声明并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公室有关补证手续。
七、行政执法人员离退休或调离一线岗位的,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其证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收回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