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考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综合素质和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水平,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吴桥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全乡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进行审核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法学知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二)通用法律知识,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
(三)专业法律知识,即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或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
(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政策文件,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使用等执法技能;
(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按照县司法局制定的全法制审核人员公共法律培训的内容和标准,统一法律知识辅导资料。
第五条 培训实行分级负责。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各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工作,各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协助县司法局做好本部门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第六条 协助县司法局组织各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组织本部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计划或方案报送局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一般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要严格纪律。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培训计划或方案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于培训结束后十五日内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等有关情况报送局法制股备案。
第十一条 将法制审核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各执法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的,其执法证件不予年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从事法制审核工作,补考一次不合格的注销其审核和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被行政相对人投诉3次或者3次以上,经查证确实存在,应参加在岗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期间,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确因紧急公务迟到、早退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有主要领导签字的证明。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结束后,由县司法局组织统一考试并阅卷,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反馈各行政执法部门;个人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后采取闭卷笔答的方式进行。
考试过程中严禁作弊,不得替考,对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对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考试不合格的可以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从事审核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曹洼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