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政府核发的《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四条 对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培训、考核工作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须经发证机关注册,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证件,如有遗失,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说明证件遗失原因、过程,并承担登报声明作废的费用。各单位在收到遗失报告经审核后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持证人调离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