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环罚字〔2020〕4014号
河北银海塑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928MA0CR1EH66
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928MA0CR1EH66 地址:吴桥县铁城镇西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冠军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20]4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听告字[2020]4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届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吴桥县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吴桥县财政局基金管理
账 号:100480227090018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印章)
2020年 12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