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环罚字〔2020〕4011号
吴桥县旭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928MA0EUAR61F
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928MA0EUAR61F 地址:吴桥县何庄乡大李会寺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国平
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实行备案管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1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20]4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听告字[2020]4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届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 户名:XXXXXXXXXXXXXXXXX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印章)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