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吴桥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环罚字〔2018〕1008号
博林河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928083790836M
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928083790836M
地址:吴桥县宋门园区纬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立燕
我局于2018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2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1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听告字[2018]10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届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吴桥县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的罚款,博林河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碎玻璃清洗项目备案证总投资额为伍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 户名:吴桥县财政局基金管理
账 号:1016657024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吴桥县分局(印章)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