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市监处〔2020〕1022003号
当事人: 吴桥县安陵镇向泽小吃部(王向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928MA0EAMTD5H
2020年10月17日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永强、董立柱亮证后,在当事人王向泽全程陪同下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有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但未把小餐饮登记证悬挂在墙上明显位置,我局对其下达了2020年10月20日前改正的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再次对吴桥县安陵镇向泽小吃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向泽仍未悬挂小餐饮登记证。经周建忠局长批准,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进行立案。
吴桥县安陵镇向泽小吃部未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餐饮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吴桥县安陵镇向泽小吃部未悬挂小餐饮登记证。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 当事人的身份。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2020年10月22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吴桥县安陵镇向泽小吃部未悬挂小餐饮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处告[2020]1022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吴桥县安陵镇向泽小吃部未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小餐饮登记证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桥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吴桥县财政局基金管理,账号:100480227090018888)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