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市监行处决〔2020〕1023001号
当事人: 肖业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2020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查见肖业东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销售食品,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查见肖业东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销售食品。于2020年10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肖业东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销售食品的行为及整改后仍存在此行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肖业东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肖业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销售食品。2、对肖业东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责令改正。3、肖业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现场照片2张,证明其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销售食品的事实。
2020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字【2020】(1023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肖业东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销售食品,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出现上述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肖业东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销售食品,违反了《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款的规定“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依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罚没款缴至吴桥县邮政储蓄银行,地址: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账号:10048022709001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0 月 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