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市监行罚决〔2020〕1021002 号
当事人: 吴桥县君康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928MA0E96AF1B
2020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查见吴桥县君康药店凭处方销售药品吲达帕胺片处方不全,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查见吴桥县君康药店凭处方销售药品吲达帕胺片处方笺不全。于2020年10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吴桥县君康药店承认其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及整改后仍存在此行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吴桥县君康药店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吴桥县君康药店负责人闻国平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未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2、对吴桥县君康药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责令改正。3、吴桥县君康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4、现场照片5张,证明其未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020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字【2020】(1021002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吴桥县君康药店未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出现上述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从重处罚。
吴桥县君康药店未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罚没款缴至吴桥县邮政储蓄银行,地址: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账号:10048022709001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10月 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