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市监药罚〔 2019 〕 04 号
当事人: 吴桥县桑园镇博仁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吴桥县桑园镇博仁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928MA0CGWHE5E
住所(住址): 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派出所门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卢玲
联系地址: 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派出所门口北侧
2019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吴桥县桑园镇博仁药房查见麝香保心丸共5盒,批号为181222,上海和黄药业生产,售价15元/盒;复方丹参滴丸共5盒,批号170924,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售价14元/盒。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我局执法人员对查见的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你药店从个人手中购进了上述药品,未索要任何合法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吴桥县桑园镇博仁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复印件一份;药店负责人的调查笔录一份;现场查见的药品实物;现场检查照片等。
2019年7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自(2019)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开展自查,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裁量权裁定标准HEBFDAC(001)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药店购进药品时未索取相关资质且无相关合法票据,但相关药品均能查询到药品检验报告。属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故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整改;没收违法购进的麝香保心丸等药品;罚款725元。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罚没款缴至吴桥县建设银行,地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账号:130016975080500011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桥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7 月 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