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执法对象 | 办理 时限 (承诺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标注实施层级)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省政府 规章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
6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7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8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 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9 |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 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0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及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和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1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2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3 |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4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6 | 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7 | 对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和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8 | 对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19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0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1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2 |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3 |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5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劳务派遣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6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7 | 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8 | 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企业当事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29 | 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劳务派遣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0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用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1 |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 | 民办学校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32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8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39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0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1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2 |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人才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3 |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4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5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6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7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8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49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0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1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7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参保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8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 参保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59 |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
83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四条;《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