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1 |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公民 | |||||||||
2 |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公民 | |||||||||
3 |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外国人、单位 | |||||||||
4 |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 公民、单位 | |||||||||
5 |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处罚;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外国人、公民、单位 | |||||||||
6 | 外国人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处罚;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公民、外国人 | |||||||||
7 |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公民、外国人、单位 | |||||||||
8 |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公民、单位、外国人 | |||||||||
9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公民 | |||||||||
10 |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公民 | |||||||||
11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公民 | |||||||||
12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公民、单位 | |||||||||
13 | 台湾居民来大陆,未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公民 | |||||||||
14 |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未按照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公民 | |||||||||
15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 | 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7 | 对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8 | 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9 | 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0 | 对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1 | 对驾驶证丢失、损毁、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或累积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2 |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3 |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4 |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5 |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6 | 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7 |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8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29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0 |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1 |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2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3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4 |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挂车载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5 |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9人以下的;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10-14人;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15人以上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6 | 对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7 |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8 | 对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39 | 对驾驶货车超载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0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1 |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2 | 对机动车违规超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3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4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5 | 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6 |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7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50%的;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的;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8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49 |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0 |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1 |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2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3 |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4 |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5 | 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6 |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7 |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8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59 | 对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0 | 对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1 | 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天、第六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2 | 对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3 |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4 | 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5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牵引摩托车的;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6 | 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7 |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8 |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69 | 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0 | 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1 |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2 | 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3 |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4 |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5 |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6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同车道行驶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规定安全距离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7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8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并取得通行证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79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0 |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上述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1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上述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2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3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4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上述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5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6 | 对公路行驶机动车超速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7 |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8 |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89 | 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0 |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驾驶时观看电视的;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1 |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2 |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3 | 对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4 |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5 |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6 |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7 |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8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99 |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0 |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1 |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2 | 对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3 |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4 | 对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伪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伪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使用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5 | 对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使用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6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7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8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09 |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0 |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1 |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2 |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3 | 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4 |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5 |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6 | 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7 | 对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8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19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0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1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2 |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3 | 对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4 |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5 | 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6 |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销售拼装机动车的;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一百零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7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8 | 对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29 | 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0 |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1 | 对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2 | 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3 |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4 |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5 |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6 | 对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7 | 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8 |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条;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39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0 |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1 | 对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2 | 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3 | 对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的;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4 | 对在停车场附近道路未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的;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未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的;在停车场内按规定未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的;在停车场内根据需要未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的;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未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的;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5 | 对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未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的;有工作人员看管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时,未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的;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的;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未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未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6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7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8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49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0 |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1 |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2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3 | 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4 |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5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6 |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7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实习期管理规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8 |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59 |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0 | 对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1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2 | 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3 | 对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4 | 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5 |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6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7 |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畜力车并行的;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8 |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69 |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扒车的;行人强行拦车的;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行人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人在车行道上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行人穿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70 |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乘坐机动车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71 | 对仅限于人形道范围内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72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 | |||||||||
173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 | 法人 | ||||||||||
174 |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 | ||||||||||
175 | 货主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 法人 | ||||||||||
176 | 承运人运输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 | ||||||||||
177 |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 法人 | ||||||||||
178 |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 | 法人 | ||||||||||
179 |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 法人、公民 | ||||||||||
180 |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拒不停止无证排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环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订)第六十三条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 | 公民 | 30日 | |||||||
181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2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未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未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未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3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恶意程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4 | 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5 |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6 |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7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8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9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0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1 |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2 | 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3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4 | 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5 | 对违规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违规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法人 | |||||||||
196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25日颁布并实施)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行为人或单位 | ||||||||
派出所 | ||||||||||||||
197 | 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承办者安全责任人、场所管理者、参加人员和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人员 | |||||||||
198 |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 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人员 | ||||||||
199 |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四十三、四十五、四十七条 |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200 |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管理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管理行为人或单位 | |||||||||
201 |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三条 | 对违反电子游艺业管理行为人或单位 | |||||||||
202 |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行为人或单位 | |||||||||
203 | 对违反典当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典当业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 对违反典当业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单位 | |||||||||
204 | 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 | 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单位 | |||||||||
派出所 | ||||||||||||||
205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部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行为人或单位 | |||||||||
派出所 | ||||||||||||||
206 | 对违反剧毒易制爆物品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部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违反剧毒易制爆物品管理的行为人或单位 | |||||||||
207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部分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人或单位 | |||||||||
208 |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人 | |||||||||
209 | 对违反放射源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部分的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对违反放射源管理的行为人 | |||||||||
210 | 对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
211 | 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吴桥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 一个月,案件情况发杂的可延长一个月 | ||||||||
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