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公(桑)行罚决字〔2020〕0137号
被处罚人赵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 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xx村xxx组,现住址:吴桥县桑园镇xxxxx号。
违法前科:2019年08月04日,因侮辱,被吴桥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0年05月23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赵xx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桥县公安局或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桥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