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公(桑)行罚决字〔2020〕0139号
被处罚人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xxxxx村xx号,现住址:吴桥县桑园镇x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2016年12月09日,因孟xx被殴打案,被吴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0年05月23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刘xx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桥县公安局或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桥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