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公(何)行罚决字〔2020〕0167号
被处罚人杨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何庄乡陈xxxxx,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何庄乡陈xxxxx。
现查明:2020年05月29日16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何庄乡xx村杨风x在自己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25株。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的罂粟25株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 25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吴桥县公安局送吴桥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公安局或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吴桥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