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公(铁)行罚决字〔2020〕0222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xx文化,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xxx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xxxxxx村xx号。
现查明:2020年04月05日14时许,张xx和父亲张xx因民间纠纷与同村张xx、高xx夫妇再次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殴打。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及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吴桥县公安局送吴桥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公安局或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桥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