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公(桑)行罚决字〔2020〕0074号
被处罚人宫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福xx巨丰村122号,现住址:吴桥桑园市场街。
违法前科:2019年08月05日,因侮辱,被吴桥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0年04月06日20时许,匿名报警:在吴桥县桑园镇火车站集贸市场出租房内,有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以上事实有110指令,现场视频,宫xx笔录,弋xx笔录。 现场遗落秋裤裤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宫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桥县公安局或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桥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